5.5 结构工程


5.5.1 结构净空尺寸应满足建筑限界、使用功能及施工工艺等要求,并应考虑施工误差、结构变形和后期沉降的影响。
5.5.2 结构工程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、受力条件、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,并应满足结构对材料的安全性、耐久性、可靠性、经济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。
5.5.3 当地下区间下穿河流、湖泊等水域时,应按规划航道的要求和预测冲淤深度控制区间隧道埋深,并应在下穿水域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。
5.5.4 当高架结构墩柱有可能受机动车、船舶等撞击时,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措施。
5.5.5 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,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。
5.5.6 结构工程应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评价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,确保结构安全。
5.5.7 地下结构的防水措施应根据气候条件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、结构特点、施工方法、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,应保证结构的安全性、耐久性和正常使用要求。
5.5.8 地下车站主体、出入口和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;区间隧道、联络通道、风井等附属结构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高架结构桥面应设柔性防水层,并应设置顺畅的排水系统。
5.5.9 对有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地下结构,应在规定的设防部位按批准的人防抗力等级进行结构验算,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,满足平战转换要求;当与既有线路连通或上跨、下穿既有线路时,尚应保证不降低各自的防护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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